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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损失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罪)-j9九游国际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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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最新量刑标准是什么?
  •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后果严重吗
  •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犯罪构成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违法的统计数据哪里可以查看?
  • 盗窃掏空上市公司故意退市怎么办
  • 我国控股股东掏空和扶持上市公司主要表现是什么?
  • q1:什么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主体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恶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以本罪论。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的是背信行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上市公司造成财产上损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
    (四)客观方面
    主要表现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背信行为,是指行为人破坏与其任职的上市公司之间的法律确认的信任关系,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从事了六种非法活动,即:
    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2、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3、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4、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5、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6、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具体建议咨询 太琨律。

    q2: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最新量刑标准是什么?

    犯本罪,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犯本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q3: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后果严重吗

    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具体可以咨询 太琨律

    q4: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恶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以本罪论。
    2、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的是背信行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上市公司造成财产上损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3、犯罪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148条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这里的“忠实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事务应忠诚尽力、忠实于公司,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相冲突时,应以公司的利益为重,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他们必须为公司的利益善意地处理公司事务、处置其掌握的公司财产,其行使权力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不得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操纵上市公司进行违法行为。
    4、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所谓背信行为,是指行为人破坏与其任职的上市公司之间的法律确认的信任关系,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从事了六种非法活动,即:
    (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2)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3)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4)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5)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6)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7)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这主要包括:
    a、挪用公司资金;
    b、将公司资金以某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蓄;
    c、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d、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或者进行交易;
    e、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f、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g、擅自批露公司秘密;
    h、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本罪是结果犯,必须由于背信行为“致使上市公司造成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q5: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违法的统计数据哪里可以查看?

    具体案例:
    证监会j9九游国际真人官网上,“信息公开”下的行政执法的公告给出了证监会对于上市公司的违规情况的具体描述及处罚结果
    或者在新浪财经上搜索上市公司,选择“重大事项”--》“违规记录”可查询相关公司的违规情况

    q6:盗窃掏空上市公司故意退市怎么办

    这是违反公司、证券法、刑法的犯罪行为。只要有证据就可向公安机关、证券交易所举报,必将受到严厉的惩罚。

    q7:我国控股股东掏空和扶持上市公司主要表现是什么?

    掏空的主要表现就是利用一切可能利用的手段(当然不能明显与法律相违背,但可以与法律打擦边球)把上市公司的资产(包括资金、财物等)转移到公司之外。扶持的表现就多了,主要是一心一意把公司搞好,使公司发展壮大,为广大中小股东创造财富的同时也使自己的财富快速变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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